1.错误观点:你是试用的,不是企业正式员工
正确观点:一经录用,就是正式员工,有权享受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员工的身份并非是以“试用与否”及“是否处在试用期”为标准来判断的。
2错误观点:试用期可以不用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正确观点:企业应该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在《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以劳资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所以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转正期。
3.错误观点:企业在员工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辞退,并且不用作赔偿。
正确观点: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提供证明,根据劳动合同39条情形,能够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能证明试用期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等,这样才可以提出解除。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具体要看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对于员工的考核标准。如果根据《劳动合同39条》的情况下辞退试用期员工,无需支付,若是以第40条辞退试用期员工,则需要赔偿。
4.错误观点:试用期员工工资可以随意发放,工资结构随意组合
正确观点:试用期员工是正式员工,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报酬。此处的“依法支付”可解释为:
1、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通过其他形式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支付周期规定;
3、未经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得变更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支付条件和工资结构。总之,在试用期员工正常出勤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其工资要素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非是企业可任意决定的。
5.错误观点:试用期可根据随意延长
正确观点:关于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法》中有若干规定。除例如“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限”的基本条款外,另还有两点关于试用期限的重要规范:
1、需要与员工协商
2、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
6.错误观点:试用期员工因工受伤,企业不需负责人,不必申报。
正确观点:同样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7.错误观点:先试岗一个月,再录用
正确观点:法律上没有试岗期、实习期的说法。在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或许会存在实习期的概念,例如职业院校在籍学生的毕业实习等等。企业试图以试岗期实习期替代试用期,以此规避正式录用的后果,是非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即便双方曾签署试岗实习协议,又或者员工同意设定试岗期或实习期,但当后续发生争议后,法律上的裁判标准是,企业开始使用员工后,用工行为一旦发生后,劳动关系便正式建立。而双方签署的协议或达成的允诺,都会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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